首頁 / 國內公司設立登記-開公司成立公司疑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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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文件:(1) 分區使用證明/(2) 使用執照平面圖/(3) 建物謄本/(4) 配置圖 (5) 平面圖/(6) 地籍圖/(7) 套繪圖
台北市「住三」申請辦公室限制:
負責人、地址、營業項目、增減資、股東、停業、歇業、公司名稱變更等,或不論是擴展中或未來規劃拓展的企業或連鎖商家,有任何設立變更業務需求都歡迎連絡,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
變更/分公司設立業務洽談專線: (02)2571-0999
答:目前受理公司設立登記之服務機關計有經濟部(商業司、中部辦公室)、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等3個科學園區管理局、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交通部航港局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等15個受理機關。
洽談專線: (02)2571-0999
答:如為線上申請公司設立案件,可以選擇使用信用卡、金融帳戶及晶片卡(但要裝讀卡機)繳納;如為紙本申請公司設立案件, 可以臨櫃或郵寄方式繳納,若為郵寄方式設立公司,則可以郵政匯票或即期支票繳納規費。
答:採「自取」方式取件者,領件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填載個人基本資料供公司設立登記機關查驗。
答:因為申請公司登記的申請人是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所以補正、撤件時也要有由原申請書上之申請人來補正、撤件。(公司法§387)
答:公司申請解散登記,原則上應以原公司代表公司負責人(法定清算人之一)為代表公司申請解散登記。(公司法§387)
答:因為分公司是屬於總公司旗下的分支機構,所以要由總公司來申請設立公司。分公司的登記都是個別計費,每1分公司應隨文繳納登記費新台幣1,000元。
答:可以;另委託代理人必須是具有會計師或律師資格的人。(公司法§387#3)。
答:可以上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查詢(網址為 https://gcis.nat.gov.tw/mainNew/ ),查詢路徑:商工查詢服務〉公司登記查詢,即可查得公司基本資料或公司案件進度(https://serv.gcis.nat.gov.tw/caseSearch/list/QueryCsmmCaseList/queryCsmmCaseList.do)。
答:每一個公司設立機關都可受理申請登記案件,如果收到不是管轄範圍內的公司案件,我們會代為轉送到管轄機關辦理。
答:如果是委任,應該在到職後15日內辦理登記。如果是解任,應該在離職後15日內辦理登記。
答:為利公司及死亡股東之繼承人辦理出資額變更登記事宜,有限公司股東死亡者,得於取得繼承之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至於死亡股東如另有擔任董事(長)者,其董事(長)之解任登記應於其死亡之次日起15日內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司登記辦法§4)
答:獨資或合夥之商業應依商業登記法規定向商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申請商業登記。
答:符合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之小規模商業(攤販、或家庭農、林、漁、牧業者、或家庭手工業者、或民宿經營者或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得免辦登記。
答:電腦線上申辦登記者,可於商業行政服務入口網之開辦企業/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一站式線上申請作業系統(https://onestop.nat.gov.tw)申請之。
答: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查詢商業登記之申請書表( https://gcis.nat.gov.tw/mainNew/subclassNAction.do?method=getFile&pk=665 )。
答: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法令解釋」之「商工法規檢索系統」可查詢商業登記法令( https://gcis.nat.gov.tw/elaw/index.jsp )。
答:商業登記之目的,係在透過登記之方式,將登記事項公示,供公眾查閱(商業登記法第19條)。
答: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公開於資訊網站之商業登記事項,其中負責人、合夥人姓名屬個人資料範圍,而該個人資料依商業登記法第19條規定明定為公開事項,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別規定,並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答:商業係自然人始得經營,則政府機關、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基金會均不得為獨資、合夥事業之出資人(本部92年12月25日經商字第09202442630號函釋)。
答: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得為商業之負責人及合夥人;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商業負責人(本部95年2月21日經商字第09502022180號函釋)。
答:商業之所營業務登記係採負面表列方式,經營許可業務應登記外,其他法令無禁止或限制之業務,則不受限制。商業未登記為所營業務而經營法令無禁止或限制之業務(「公司行號所營業務代碼表」之代碼尾碼為「0」),並無違反商業登記法。
答:應依經濟部公告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定細類之代碼及業務別填寫,但不得僅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之細類代碼及業務別。
答:業務之經營乃企業之選擇,商業為能彈性靈活經營業務,或採登記數個營業項目,登記之業務並不一定同時經營,而實際經營之業務,亦可隨時轉換。故商業登記所營業務並未實際經營,並無違反商業登記法。
答:商業之所在地係商業之主事務所,並以該址為法律關係之準據地,應以一處為限並以戶政機關編訂之門牌登記(96年10月23日經商字第09602805460號函釋)。
答:商業登記之所在地,不必然為營業行為發生之營業場所,實際經營業務之場所應符合都計、建管、消防及衛生等規定,如登記所在地不符營業場所管理法令之規定,自可另覓其他符合管理法令之地點營業。
答:為避免建物所有權人於未知之情況下,遭他人登記為商業,商業登記應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及所有權人同意書(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
答:經營業務之地點應符合建築管理、都市計畫、消防等相關法令規定,如有違反則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第91條、都市計畫法第79條、區域計畫法第21條及消防法第37條規定之處罰。
答:商業之資本額為應登記之事項,並無最低數額限制,任何金額均可登記,惟超過新臺幣25萬元者,應檢附資本證明文件(商業登記法第8條及第9條及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5條參照)。
答:公司法沒有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第1次發起人會議主席要由誰來擔任,原則上應該由發起人裡面推選1人來擔任主席。發起人可以委託授權其他發起人代為行使職權。(經濟部69年6月23日經商字第20074號函釋、經濟部79年11月23日經商字第222807號函釋)。
答:公司設立時,發起人應該在繳足股款後才能選任董事、監察人,也可以在繳足股款後的同日選任董事、監察人。(公司法§131)
答:為了讓公司可以改善財務結構,在會計年度終了前,經過股東會決議以減少資本方式來彌補期中的虧損,就必須同時要引進新資金,所以減資後之實收資本額不能為零。另外公司應同時申辦減資及增資變更登記,其申請辦理的期限以增資基準日為起算。(公司法§168-1、經濟部90年9月4日經商字第09002185470號函釋、91年9月25日經商字第09102207450號函釋)
答:如屬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1條第3項規定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業務而辦理減資變更登記,核屬法定減資事由,無須經股東會決議。其辦理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註銷登記時,應檢附之文件:申請書、決議減資基準日及股數之董事會議事錄(或董事同意書)影本、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變更登記表及規費等文件辦理變更登記。
答: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會決議減資並授權董事長訂定減資基準日或股東會未討論減資基準日,股東會後由董事會決議減資基準日授權董事長訂定,均無不可。(經濟部93年8月10日經商字第09302124840號函釋)
答:商業應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設置帳簿,故商業之財務應與負責人之財產有所區隔。是以,商業之資本應存入以商業名義開立之帳戶,至於商業未核准登記前得以商業籌備處之名義為之(100年4月7日經商字第10002040700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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