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公司登記疑問解答

常見公司登記疑問解答

一、 問:公司與商業兩者有何不同?

答:

1.公司為以營利為目的依公司法成立之社團法人;商業為以營利為目的,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二者之法律依據不同,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

2.又公司法第2條規定公司之種類及不同種類公司之股東責任;商業不具法人格,經營業務所生權利義務仍歸諸出資之個人,併為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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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問:請問商業負責人定義為何?

答:商業負責人是指:

1.公司的董事(有限、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的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也是公司的負責人。

3.行號的負責人。

4.其他法律規定的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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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問:什麼是公司名稱預查?公司名稱為何要做預查?

答:一家公司要成立(公司登記)或變更公司名稱時必須要做公司的名稱”預先審查”,而公司名稱要做預查的目的是為了避免跟別家公司名稱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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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問:股份有限公司可否由一人股東組成?

答:按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因此除非是單一政府或法人股東,否則股份有限公司不可由一(自然)人股東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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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問:有限公司股東、董事(長)死亡時,應於何時辦理變更登記?

答:為利公司及死亡股東之繼承人辦理出資額變更登記事宜,有限公司股東死亡者,得於取得繼承之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至於死亡股東如另有擔任董事(長)者,其董事(長)之解任登記應於其死亡之次日起15日內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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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問:有限公司董事如何產生?可否選任董事長?董事人數、資格有何限制?

答:有限公司要由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來選任董事,而且至少要設置1人最多3人,由有行為能力的股東裡面選任,如果是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或無行為能力的人,就不能擔任董事。而董事有數人時,如果要推定1人為董事長,就必須在章程裡面訂清楚,並由董事過半數同意互選,公司也可以選擇不設置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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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問:董事、監察人是否須為公司股東才能擔任?

答:不是公司的股東,也可以被選為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但是以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為限。如果是法人要擔任董事或監察人,就必須是公司的股東才能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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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問:請問公司辦理哪些登記,須要檢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許可函?

答: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設立之公司、僑外投資公司增加營業項目、增資、發行新股(資本公積轉增資、盈餘轉增資除外)有僑外人認股者,均應先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函,再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辦相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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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問:公司申請設立及增資時,股款轉為定存時,會計師查核簽證需注意什麼?

答:公司登記設立或增資股款轉入定期存款,若轉存為定期存款時,會計師應查明是否有無轉讓、質押或解約等情事,並於查核報告書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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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問:財團法人、基金會可不可以當商業之出資人呢?

答:商業係自然人始得經營,則政府機關、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基金會均不得為獨資、合夥事業之出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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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問:我是一個剛自行創業的人,由於資金有限,沒有聘雇專職的會計人員,那麼我該如何處理我公司的會計事務呢?

答:商業會計事務處理,應該設置會計人員辦理。公司新成立時,如果資金有限、沒有預算可以聘請專任的會計人員的話,可以把公司的會計事務委託給會計師、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辦理。所以您只要找一個可以信賴的會計師、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雙方談好委託內容就可以交給他們代替公司處理會計事務,但是千萬不要忘記喔!提供合法正確的資料,仍然是公司應該負的責任,不能因此就隨便處理,否則,您仍會因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的規定而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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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問:哪一種登記需要先準備「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表」?

答:

  1. 公司名稱及業務,於公司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涉新增所營事業)前,都要先經預查核准,但變更組織者或公司減少之所營事業,因無涉公司名稱應變更之情事者,可無須申請預查。
  2. 為簡化申請書件,於辦理公司登記時可免附核准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惟請於申請書件填列預查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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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問:公司原來登記的營業項目沒有項目代碼(僅有文字敘述),現在要新增別的營業項目,原登記項目需做什麼處理嗎?

答:原來登記的營業項目如為敘述性文字,在有新增營業項目時,就要申請預查將營業項目全部改為代碼化,公司章程也要一併依預查表項目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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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問:營業項目概括條款(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務)是否需要登記?

答:

  1. 按公司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政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同法第1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公司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應載明於章程外,其餘不受限制。公司所營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準此,公司倘經營許可業務,應於所營事業逐一列舉登記;至許可業務外,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並不以登記為必要,但其他法令另有限制或禁止規定者,則從其規定。
  2. 概括條款(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概括條款,非屬上開公司法第17條所稱許可業務,不以登記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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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問:僑外投資人投資新設公司是否需先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程序?

答:僑外投資人應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及「外國人投資條例」,需先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許可,檢附該會許可函及審定函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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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問:公司辦理那些登記,須檢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許可函?

答: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設立之公司、僑外投資公司增加營業項目、增資、發行新股(資本公積轉增資、盈餘轉增資除外)有僑外人認股者,均應先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函,再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辦相關登記。(經濟部97年4月24日經審字第09702046620號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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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問:含有陸資的公司,辦理公司登記前,是否需先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的許可呢?

答: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都要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許可。相關細節請向該管詢問(電話:02-33435700)。(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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